鲁会办〔2017〕89号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精神,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会经费收入等因素,经省总工会14届第74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现对有关工会经费的支出标准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二、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