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最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 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1994年6月18日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组织部 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答复
工财字〔1996〕58号 北京市总工会组织部、财务部: 京工组〔1996〕4号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来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目前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通知规定执行。即: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等,均不计算交纳会费。至于企业工会会员的工资收入和奖金津贴收入如何区分问题,可按各企业的支付办法掌握处理,凡是企业作为工资发给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是作为津贴奖金发给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二、机关提前离岗休息的会员和企业下岗待岗的会员,是否应交纳会费的问题,因这一情况比较复杂,尚待进一步了解研究,目前可暂按以下精神掌握处理;上述人员各如已不属于本单位职工,所得收入已不列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可以保留会籍,免交会费。如仍属于本单位职工,所得收入仍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则仍应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
1996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admin) |